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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/11/02

離職索特休假工資 時效5年

曾先生問:先前在某基金會工作三年,於 93 年七月底離職。但公司並未把未修完的特休假折成現金給我。請問我離職一年多了會不會沒辦法追討?要侞何追討?可向何處請求協助?公司未提供離職當月的薪資明細要緊嗎?可在我住所的地方法院書面追討不到外縣市嗎?我要提供哪些必要文件?

答覆:(勞基法39 條)特別休假工作者,工資由雇主加倍發給,若未發給請求權時效 5 年,所以時效未超過可請雇主給付。可向縣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,若對方無協調誠意,就向法院起訴請求雇主給付。公司未提供最後一次薪資明細您可依據先前所知的數據起訴請求,在訴訟程序中請法院要求雇主提出帳冊及勞工名卡,依規定資料必須保存 5 年,若雇主提不出這些資料,法院會認定你的主張是正確的。有關訴訟機關是以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處理。需準備的資料:勞保資料、薪資名細等,證明您在該單位工作起迄時間,供法官作為計算基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