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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/11/02

討債惡形惡狀 有法可治

討債時只要不打人、不罵人,就保證沒事?討債公司這個自認顛撲不破的觀念,昨天被法官給顛覆了。

三名男子帶著大字報以及雞蛋,至債務人過去任職的公司,祭出站崗叫囂討債戰術,以為法律莫可奈何;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,他們的行為已造成顧客及店家的心理壓力,致店家無法營業,已涉及「強制罪」,且合議庭認為,這類游走法律邊緣的討債行為,危害社會秩序甚鉅,遂將三被告各處六個月徒刑。

此一判決昨天出爐後,在法界獲致不少正面評價,一位法官就說,現在的討債集團很狡猾,也具有相當的法律常識,他們不打人、不傷人,卻利用各種「心理戰」,企圖不戰而屈人之兵,且大多未被法律有效制裁或嚇阻。


台北地院這則判決一出,提供了執法者一個「方向」,面對叫囂或站崗的討債方式,將不再束手無策。

九十二年七月間,任職台北縣三重市一家鐘錶行的王姓男子,欠積地下錢莊債務,不久他離開這家公司,但受僱地下錢莊的柳長毅等人,找來十餘名男子,至這家鐘錶行討債。

柳長毅、李俊宏、金盟凱等十餘人,帶著寫有「欠債不還」、「潛逃大陸」的白布條及雞蛋,至這家鐘錶行前一字排開、大聲叫囂,要王姓男子還錢。


當時,柳長毅、李俊宏、金盟凱等人在鐘錶店前大呼小叫,並丟擲雞蛋,行人見狀紛紛走避,原本在店內的消費者也奪門而出,但因柳某等人未打人也未恐嚇人,檢警一度相當苦惱,不知該如何將這群人法辦,最後,才想到採用「強制罪」這條文將被告起訴,並獲法院認同。

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,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是指以強暴、脅迫,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者;柳某等被告在他人店門前,高舉有抗議字眼布條、大聲叫囂,且又丟雞蛋,已使他人心生極大壓力,妨害店家的開店經營權,與強制罪中「妨害行使權利」之要件相符,故被告各處六個月徒刑,均可以罰金九百台幣易科一日;全案仍可上訴。